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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填寫休學、退學申請書,並依申請書上洽各處室辦理休 學、退學手續,學雜費收費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辦理。

一、開學第 1 至第 6 週(上課後未逾學期 1/3 而休、退學者), 學雜費含實習費及其餘各費用等退還 2/3。

        第 7 週 >>統一簽辦 開學前已繳清學雜費退還全額1~6週退2/3學雜費含實習費及其餘各費用(不含學生保險)等。簽辦核准後簡訊通知退費學生。

                   辦理學貸學生辦理休退學時請主動告知本單位有辦理學生貸款,當學期則由學校依比例退費予學貸銀行(本校為富邦銀行)。

二、開學第 7 週至第 12 週 (上課後逾學期 1/3 未逾 2/3 而 休、退學者),學雜費含實習費及其餘各費用等退還 1/3。

       第13週 >>統一簽辦 7~12週退1/3學雜費含實習費其餘各費用(不含學生保險)等。簽辦核准後簡訊通知退費學生。

                  辦理學貸學生辦理休退學時請主動告知本單位有辦理學生貸款,當學期則由學校依比例退費予學貸銀行(本校為富邦銀行)。

三、開學第 13 週至第 18 週(上課後逾學期 2/3 而休、退學 者),學雜費含實習費及其餘各費用等均不退還。

      >>第13~18週 辦妥之休退學不予退費。

本校學則第11條第1項: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其收費標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訂定。註冊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亦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訂定;

附設專科部學則第10條:「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依據上開規定,欲辦理休學者,若於註冊截止日前申請休學手續,得免繳學雜費,開學後辦理休學者,須先完成繳費後方得辦理休學程序。


校外實習學生退雜費1/5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