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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等措施之家庭年所得認​列事宜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就學貸款等措施查核之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含要保人及受益人者,其保險給付之「本金」,不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惟保險給付之「利息」,仍須納入家庭年所得認列;如要保人非為家庭年所得查核計算成員者,則受益人獲得之保險給付(含本金、利息),應全數納入家庭年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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