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創新敎學獎勵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103年度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創新、改進課程,能夠運用各種創意且有價值的教學策略,以提昇學生的學習興趣與動機,達成教學目標,並有助於提昇學生創造力與教師教學品質,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或教學團隊,獎勵範圍如下:
(一)積極從事教學創新與改進且有顯著績效,包括:教學方法、學習輔導、學習評量、輔助教學設計等。
(二)積極從事教材(含數位教材)或教法研發有顯著績效,包括:課程
設計、教材教法、輔助教具等。
(三)能設計開發網路數位教學教材,實際投入教學活動,績效良好者。
(四)其他重大足堪表率之教學事蹟,包括:其他對教學創新、改進有
具體成果者、指導研究生論文、大學部(專科部)學生專題、實
作、論文或技藝獲全國性競賽第一名(或優等)獎項。
第三條 獎勵金由校務基金5項自籌之捐贈收入財源支應。
第四條 為配合本校專任教師創新教學獎勵之實施,特成立「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學品質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辦理教師創新教學遴選及獎勵事宜。
第五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教務長擔任,當然委員2人,由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及本獎勵金捐贈者擔任,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遴聘3位校內教師代表及3位校外專家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以學年度為期限,擔任行政職務者同職務進退。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學發展中心主任兼任。
第六條 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決時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校外委員得使用通訊評選投票,委員會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末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凡提出課程創新改進,分為一學期之課程、一學年之課程兩類,跨學年課程以本校最近一年半開設之課程為限,參與評比,相同課程每教師五年內僅獎勵一次。經評審委員會評選為績優者,除均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外,另頒予三萬元獎勵金,每學年總計三名為限。
第八條 創新教學成果係多人合作完成者,須由參加人員共同提出申請,並平均分配獎勵金額。
第九條 獲獎勵之教師有義務參加本校所舉辦之相關教學研討會或成果發表,分享教學心得。
第十條 申請者於每學年結束前兩週內應填具申請表、推薦表及同意書(如附表),由各教學單位向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提出申請,有關體育類課程申請表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經提報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獎勵金首由本校吳春明校友捐贈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