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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程設置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學程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3624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本校學則規定,為整合資源,鼓勵學生有系統的修習跨領域課程,增加多元學習之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得依其教學研究發展需求,設置跨院、所系()或中心學分學程、學位學程或跨校之學分學程。前項所稱學分學程,係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院、所系() 或中心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係指授予學位之跨院、所系() 或中心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前項之跨校合作,以與本校簽訂學術合作協約之學校為限,協約內容應本於確保教學品質及校際間對等互惠原則簽訂之,學校得授權教學研究單位洽談協約相關事宜,惟仍需經學校核備後始得生效。

 

第三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擬設置學程時,應提具計畫書並訂定其學程設置辦法。學分學程經參與各教學研究單位會簽,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惟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應報部備查;學位學程應經參與各教學研究單位會簽,經教務、行政及校務會議通過,對校內學生申請者應報教育部備查後,方可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惟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者,應報部核定;對外招生者,應納入本校增設及調整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規劃,報部核定。

 

前項所稱計畫書及學程設置辦法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程名稱。

 

二、設置宗旨。

 

三、設置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設置學位學程,須另載明授予學位名稱)。

 

四、參與教學研究單位。

 

五、授課師資。

 

六、學程必修科目學分、選修學分及應修學分總數。

 

七、所需資源之安排。

 

八、行政管理。

 

九、招生名額。

 

十、對外招生之報考資格規定或受理申請之資格規定及核可程序。

 

十一、其他特殊規定事項。

 

第四條  學生修讀學分學程之科目以隨班附讀為原則,選修人數達二十人以上得另行開設學程專班,惟為推行國際交流而設置之學分學程不在此限。如須另行開專班或跨校修讀學分學程者,應依本校收費標準繳費。與本校訂有校際合作者,前項收費標準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第五條  學分學程課程規劃至少為二十學分。學生修習學程科目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但各學程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學位學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關於學位之規定。

 

第六條  本校或校外學生申請修讀學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經權責單位核定後,始得修讀:

 

一、申請修讀學分學程,應依各學程之規定,向各學程設置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修讀學位學程,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七條  修讀學分學程學生,已符合本學系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二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規定。

 

修讀學位學程之學生,其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於修畢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時,得檢具歷年成績表,向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程學分證明;經審核無誤簽請教務長、校長核定後,由學程設置單位發給。

 

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及學位證書之發給,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程發給之學程學分證明或學位證書,其格式由教務處訂定。

 

第十條  學程如因故須終止實施,應於終止一學年前提具終止說明書。學分學程應經相關系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方可終止實施;學位學程應經相關各教學研究單位會簽,教務、行政及校務會議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公告終止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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