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114/4/14更新!!!】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申請全學期僅修習校外實習課程--退雜費與電腦網路費注意事項
一、法規依據:
1. 依教育部88年6月3日台88技字第88058056號函規定:「全學期校外實習期間繳交學費全部、雜費五分之四(住宿費則依學生是否住宿徵收)」
2. 102年9月30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140862號函示:「其他收費部分,除有住宿者收取住宿費外,餘以不額外徵收其他費用(如電腦或語言實習費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項目)為 原則。」
二、申請資格與項目:
1. 學生全學期均在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者(僅修校外實習課程一門,無其它必修、選修、通識及體育等課程),始可提出申請。
2. 雜費得申請退費五分之一; 電腦及網路使用費,依實際繳納金額全額退費。
三、申請期程:115/04/15(三) ~ 115/05/08(五)止,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單位:請向各系辦公室校外實習業務承辦人提出退費申請。
五、申請應備文件:填妥「雜費與電腦網路費退費申請書」,並黏貼以下附件:
(一)、 114學年度第2學期選課確認單: 選課確認單須經本人簽章。
(二)、 114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收據。
如為就學貸款,請檢附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影本。
(三)、 學生本人之存摺影本。
如為就學貸款,款項由台北富邦逕行扣減本金,免附存摺。
▶ 相關疑問請洽分機 (02)2322-6057 或 Email: hyc123@ntub.edu.tw
1. 依教育部88年6月3日台88技字第88058056號函規定:「全學期校外實習期間繳交學費全部、雜費五分之四(住宿費則依學生是否住宿徵收)」
2. 102年9月30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140862號函示:「其他收費部分,除有住宿者收取住宿費外,餘以不額外徵收其他費用(如電腦或語言實習費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項目)為 原則。」
二、申請資格與項目:
1. 學生全學期均在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者(僅修校外實習課程一門,無其它必修、選修、通識及體育等課程),始可提出申請。
2. 雜費得申請退費五分之一; 電腦及網路使用費,依實際繳納金額全額退費。
三、申請期程:115/04/15(三) ~ 115/05/08(五)止,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單位:請向各系辦公室校外實習業務承辦人提出退費申請。
五、申請應備文件:填妥「雜費與電腦網路費退費申請書」,並黏貼以下附件:
(一)、 114學年度第2學期選課確認單: 選課確認單須經本人簽章。
(二)、 114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收據。
如為就學貸款,請檢附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影本。
(三)、 學生本人之存摺影本。
如為就學貸款,款項由台北富邦逕行扣減本金,免附存摺。
▶ 相關疑問請洽分機 (02)2322-6057 或 Email: hyc123@ntub.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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