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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公告: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申請(全學期僅修習校外實習課程)退雜費注意事項

一、法規:依教育部102年9月30日臺教技(四)字第1020140862號函示:全學期校外實習期間繳交學費全部、雜費五分之四(住宿費則依學生是否住宿徵收)。
二、申請資格:學生全學期均在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者(僅修校外實習課程一門,無其它必修、選修、通識及體育等課程)始可提出申請,得申請退雜費五分之一。
三、申請期程:113/3/18(一)~113/4/12(五)止(逾期不受理)
四、申請單位:各系辦公室校外實習業務承辦人提出退費申請。
五、申請應備文件:填妥「雜費退費申請書」,將以下文件黏貼在申請書。
(一)、 112學年度第2學期選課確認單,請在選課確認單上簽名。
(二)、 112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收據。*如為就學貸款請檢附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影本。
(三)、 學生本人之存摺影本。*如為就學貸款款項會由台北富邦逕行扣減本金-免附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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