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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公告】教育部函示各校確依學位授予法規定遏止學位授予舞弊事宜

落實學位授予法第17條遏止學位授予舞弊情事規定,教育部特函示各校略以,有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不實或舞弊情事或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頒給之學位證書;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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