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申請(全學期僅修習校外實習課程)退雜費注意事項
一、法規:依教育部102年9月30日臺教技(四)
二、申請資格:學生全學期均在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者(
三、申請期程:114/3/17(一)至114/4/11(五)
四、申請單位:各系辦公室校外實習業務承辦人提出退費申請。
五、申請應備文件:填妥「雜費退費申請書」,
(一)、113學年度第2學期選課確認單,
(二)、113學年度第2學期繳費收據。*
(三)、學生本人之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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