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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

 

學生休、退學時間 學費、雜費退費比例 備註
一、註冊日(含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二、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全部退還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全部、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三分之二
三、於上課(開學)日(含當日)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二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二
四、於上課(開學)日(含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雜費退還三分之一 其採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核算者,退還學分費、學雜費基數(或學分學雜費)各三分之一
五、於上課(開學)日(含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申請休、退學者 所繳學費、雜費,不予退還  

 

備註:
一、表列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及學期之計算等,依各校正式公告之行事曆認定之;學校未明定註冊日者,以註冊繳費截止日為註冊日。
二、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其休、退學時間應依學生(或家長)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其屬勒令退學者,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但因進行退學申復(訴)而繼續留校上課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三、休、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四、各校不得於學校行事曆所定該學期開始日前預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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