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教學發展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整合教學資源,研發教學評鑑系統,強化學生學習成效,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於教務處設「教學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業務:
一、 推動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活動。
二、 推廣網路教學及多媒體教材製作。
三、 整合相關教學資源。
四、 辦理教學評鑑工作。
五、 選拔傑出教學教師。
六、 建立學生教養及教輔成果評量機制。
七、 其他與教學發展有關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四條 本中心依任務編組,得設下列四組:
一、 教師教學發展組。
二、 學生學習輔導組。
三、 教學評鑑暨研究組。
四、 教學科技推廣組。
每組得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心主任遴聘本校相關專業之講師以上教師兼任,並報請校長聘任之,以協助推動相關業務。各組召集人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減免授課時數2至4小時。
第五條 本中心視業務需要,得置職員若干人,由中心主任依相關規定報請校長進用之,以執行本中心各項工作。
第六條 本中心因推展業務之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擔任諮詢委員,由中心主任推薦,並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七條 本辦法及未明訂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審查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