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教育部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公告
教務處註冊組公告 101年3月3日
一、依教育部101年1月16日發布「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
減免辦法」修正案,刪除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逾25歲不得申請學雜費減免之規定
,並追溯至100學年度第1學期。
二、100學年度第1學期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因年齡逾25歲未向學校申請低收入或中低收
入戶學雜費補助者,請於101年3月23日前持100年有效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及減免申請
暨切結書,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並辦理退費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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