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期
北商行政簡訊
第207期 97年1月10日發行 發行人:賴振昌
寒假上班時間相關規定
96學年度寒假期間依例調整行政人員暨助教上班時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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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上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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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部 |
1/21~2/18上午上班,下午輪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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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進修學院 |
1/21~2/18上午上班,下午輪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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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進修學校 |
1/21~2/18上午上班,下午輪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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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推修部教務組 |
1/21~2/18,上班:13:30~17:30,輪值:17:30~2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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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推修部學務組 |
1/21~2/18, 上班:08:00~12:00,輪值: 17:00~21:00 (輪值者上班時間改為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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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推修部推廣組 |
1/21~2/18,上班:08:00~12:00,輪值: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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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商進校 |
1/21~2/12,上班時間:13:00~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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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一、農曆年假:2/4~2/13。(高商進校-農曆年假:2/4~2/11) 二、97年2月19日起恢復全天上班。(高商進校-2/13恢復原時段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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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
考試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中之「下載專區」之「通函公文及公文附件下載」。(依教育部96.11.21台人(二)字第0960173461號函辦理)
公部門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自97.1.1生效
教育部函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96.11.30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發布,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97.1.1生效。(依教育部96.12.11台人(一)字第0960186655號函辦理)
擴大公部門進用就業弱勢者計畫
教育部函送97年「擴大公部門進用就業弱勢者計畫」,本校於96.5.1填報96年進用「一般臨時人員」人數計28人,依該計畫97年進用就業弱勢者比例應增加之預期目標,應較該次所填報已進用人數比例增加6%,即28人中應有就業弱勢者2人(1.68%)。(依教育部96.12.20台人(一)字第0960188015號函辦理)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相關規定
97.1.1以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於96.12.31前曾任兵缺代理教師,嗣後擔任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正式教職員再轉任公務人員者,其兵缺代理教師年資得採計為公務兵缺代理教師人員退休年資。(依教育部96.12.28台人(三)字第0960201817號函辦理)
人事動態
教務處葉時昱技士病故,生效日期96.12.26。
共同學科鐘儀君臨時約僱人員到職,生效日期96.12.27。
總務處徐發義技士調教務處,生效日期97.1.2。
教務處徐慧芳專員兼秘書室秘書,生效日期97.1.10。
委外人員所從事之業務相關規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釋,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未滿10年,可否為行政執行處協助辦理行政執行相關業務之委外人員乙案,該部函示,各機關委外人員如與公務機關間未具有僱用關係,非屬兩岸條例第21條規範範圍,惟委外人員所從事之業務,宜否執行國家重要公權力事項或處理涉及人民重要隱私資訊,本宜慎酌;又對於機關委外業務,應否考量業務性質、機密維護等事宜,限制委外人員資格條件,宜請機關本於權責審慎考量,並得與民間單位訂定委外契約時,納入斟酌。(依教育部96.11.19台人(一)字第0960174528號函辦理)
政府各級機關不得從事競選宣傳活動
教育部函轉內政部書函以,96.11.7公布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係指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以機關名義動用政府預算,辦理為特定候選人競選相關之宣傳活動。(依教育部96.12.20台人(二)字第0960191167號函辦理)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釋義
教育部書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事實發生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依教育部96.12.20台人(二)字第0960193036號函辦理)
本校與臺中技術學院及屏東商業技術學院策略聯盟協議書
壹、宗旨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國立臺中技術學院、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三校)為促進三校學術研究合作暨資源共享交流合作,並促進團結及締結校際聯盟,特訂定三校策略聯盟協議書 (以下簡稱本協議書)。
貳、合作範圍
基於友誼及相互瞭解,三校同意在教學、學術發展、產學合作、推廣教育、國際交流、資源整合、學生事務及體育活動等事項合作與交流。
一、教學事項
(一) 系科本位課程
1.依教育部「推動技專校院建立系科本位課程發展機制參考原則」之規範,研擬三校相關系科本位課程計畫。
2.為使規劃之課程能與產業之需求與發展趨勢有效接軌,三校應擴大參與層面,研商聘請各校傑出校友、學者專家與產業界傑出人士,擔任課程發展諮詢委員,以協助確定系科本位課程之產業定位與學生進入職場所需具備之工作能力。
3.在系科本位課程規劃下相互支援、交換通識教育、基礎教育或專業教育之相關師資。
(二) 學術研討
1.於每學期定期發行三校聯合學報。
2.於每學年度輪流定期舉辦三校學術研討會。
3.於每學年度輪流定期舉辦三校教師教學成果展。
(三) 教學合作
1.共同推動遠距教學、網路教學與空中教育。
2.協商相關課程,由三校教師共同授課。
3.就彼此共同關切的教學議題,提出研究計畫、改革方案或向教育部提出建議案。
4.舉辦學生學習成果研習活動。
5.研擬學分相互承認及學生交換辦法。
6.每學期至少舉辦一次辦學模式的參訪活動。
7.共同研擬系所整合之可行性。
(四) 國際交流
1.共同舉辦國際交流,例如:國際學術研討會、國外大學參訪。
2.推薦己方之姐妹校與他校簽訂姐妹校。
(五) 產學合作
1.共同擬定產、官、學合作計畫案,爭取教育部補助款。
2.共同研擬育成中心的設置與推行。
二、學生事務
(一) 學生輔導
1.共同定期舉辦學生各類輔導活動及輔導主題活動。
2.共同研議建立特殊身心障礙學生各項輔導措施之具體方法;並進行特殊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身心健康輔導之檢討與具體改進計畫。
3.共同規劃分工,建置共用的輔導資訊資料庫、學生心理分析資料庫、輔導策略資料庫。
4.共同進行輔導專題之研究,並於每學年舉辦研討會對校際合作輔導機制進行檢討與改善之建議。
(二) 學生社團
1.聯合辦理服務學習相關業務。
2.共同舉辦社團聯合研習及幹部訓練營。
3.每學期定期聯合舉辦相關社團競賽及成果展。
4.輪流於每學期定期舉辦學生幹部交流、參訪活動
5.輪流於每學期定期舉辦學生事務工作交流、參訪活動。
(三) 衛生保健
1.聯合辦理新生健康檢查招標事宜。
2.輪流於每學期定期舉辦學生衛生幹部講習。
3.相互提供有關疫情防治工作相關資訊。
(四) 體育活動
1.於每學期輪流舉辦運動代表隊邀請賽。
2.於每學期輪流舉辦教職員及學生球類比賽。
3.於每學年度輪流舉辦體育學術研討會並發行體育學報。
4.於每學年度輪流舉辦體育教學觀摩及教師教學成果展。
5.於暑假期間聯合辦理體育運動夏令(育樂)營。
(五)資源整合
1.相互開放圖書館資源、電腦教學設備,三校學生得赴對方學校使用圖書、期刊或學術資料庫等資料。
2.合作購買資料庫,以增加學校對廠商的議價空間。
3.建立計算機資源共享機制。
(六)其他經三校同意合作之事項,例如:將來成立聯盟大學或是請求教育部比照教育學院方式同意三校更名等事項。
上述合作範圍為原則性協議,執行細節由三校校長共同研議規劃後辦理。
參、經費來源
一、預算支應:為舉辦上述之相關合作事宜,所需經費由三校協議後,依約定負擔之比例,支應相關費用。
二、爭取補助:三校提出相關計畫,向教育部申請補助。
三、各界捐助:透過三校校友、產學合作夥伴、育成中心之企業夥伴,募集捐款。
肆、組織運作
三校合作以副校長為對口單位,定期協商,討論互動進展,將研商結果陳三校校長會議檢討。
伍、執行期間
本協議書有效期間為三年,約滿後可協議續約,若任何一方欲中止合約,至少須在合約終止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另二方。
陸、生效修正
本協議書經三校校長簽字後正式生效,三校各執壹份為憑。若任一方發現本協議書內涵有需增刪補充或修正者,可請求召開會議,經三校校長會議同意簽字後,載於附件中得為本協議之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