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期
北商行政簡訊
第184期 96年6月11日發行 發行人:許勝雄
6/16舉辦「聯合畢業典禮」是日調整為上班日 6/23無需補行上班
一、本校將於96年6月16日(六)舉辦「95學年度聯合畢業典禮」,是日調整為上班日,如教職員工當日因事無法到班,應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二、另因端午節連續假期之故,6月23日(六)原須補行上班,因本校畢業典禮活動已先行調整為上班日,是以,6月23日(六)無需補行上班。
本校公務車輛派用申請要點及戶外運動場地開放暨管理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公務車輛派用申請要點」暨「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戶外運動場地開放暨管理要點」,提經96.4.26本校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詳情請至各一級單位、各學系(科)、所及附設學校查詢。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有關「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96.4.1起實施,以減少消費糾紛。
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服務)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1. 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2. 商品(服務)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3. 商品(服務)禮券發售編號。
4. 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電話:(02)2349-1500)
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依教育部96.5.3台秘企字第0960064224號函辦理)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釋義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第10條第3項規定:「前項規定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¼¼」
但以「不同事由」或「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而未連續」之態樣申請留職停薪者,則不在此限;此外,本令發布前業以同一事由連續並分次申請留職停薪,且已依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所發布之規定,再次選擇加退保者,基於法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考量,亦不受本令之限制。(依教育部96.5.9台人(三)字第0960052322號函辦理)
為正官箴請於受聘擔任各種委員制之委員時避免接受廠商饋贈或招待
為正官箴,請於受聘擔任各種委員制之委員時,應謹守分際,爰以政府採購案評選委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甄選委員、都市計畫案審議委員等,尤應注意,避免接受廠商任何形式之饋贈或招待。(依教育部96.4.18台政字第0960058673號函辦理)
公保被保險人同時符合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者應擇一參加
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6條明定,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除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外,不得重複參加軍人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故公保被保險人如同時有2種職業而符合參加公保及其他社會保險者,應擇一參加,不得重複參加2種保險;如有違反強制性規定者,其已重複參加之公保,不生保險效力;其重複加保期間就同一事實已由其他保險核發相關給付者,不予核發同一事由之公保給付;已核發者應予追繳;此外,其已繳納之保險費,除具有不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被保險人之因素外,不予退還。(依96.5.11部退一字第09627749231號函辦理)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5條之1、第12條,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96.5.15修正發布,詳情請參閱http://msa.tres.tpc.edu.tw/~people/lawfie/312.htm。(依教育部96.5.28台人(三)字第0960079192號函辦理)
本校系(科)主任及所長推薦準則條文修正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系(科)主任及所長推薦準則」修正後全文經本校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96.4.26修正通過。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本校系(科)主任及所長推薦準則名稱,增列所長。
二、依本校新修正組織規程第26條規定,本校各系(含共同學科)主任之產生,由原規定「採票選方式推舉適當人選二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之。」修正為「採票選方式推舉人選,報請校長聘任之。」(96.6.4北商技人字第0960004685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