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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數位學習環境,提供學生多元化學習管道,依據教育部「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特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數位學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數位學習課程,係指師生透過通訊網路、電腦網路、視訊頻道等傳輸媒體且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之課程,包括同步視訊遠距教學及非同步網路教學,且其課程設計須包含議題討論、線上作業或測驗。
         一、 同步視訊遠距教學:以同步視訊方式授課之本校主播課程,且於本校數位教學平台系統進行議題討論、線上作業或測驗。
         二、 非同步網路教學:非同步網路教學需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系統進行教學課程,除非同步課程教材外,須包含議題討論、線上作業或測驗。其課程教材須運用影片、動畫、投影片、文字、聲音、圖片、照片或由以上組合之多媒體媒介,且加入聲音講解。
第 三 條 本校設置「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負責數位學習課程之規劃、審查、補助及評鑑等事宜,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四 條 本校教師開設數位學習課程應先填寫數位學習課程開課申請表及提送數位學習課程教學計畫書並檢附三週次之課程教材,須經所系科課程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送交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審查,提經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始得開授,並報請教育部備查。每學期每位教師至多開設二門數位學習課程。
第 五 條 教師所提出之數位課程教學計畫書,應包含:
         一、 課程基本資料(包括科目名稱、開課單位、授課教師姓名及職稱、科目類別、學分數及選課別、開課期間、預計修課人數及科目網址)
         二、 教學目標
         三、 適合修讀對象
         四、 課程大綱及進度
         五、 教科書與參考資料書目
         六、 教學方式
         七、 師生互動討論方式(包括教師面授時間、諮商時間、電子郵件、本校數位教學平台討論區等)
         八、 作業繳交方式(如線上說明作業內容、線上即時作業填答、作業檔案上傳及下載、線上測驗、成績查詢或其他做法)
         九、 成績評量方式(考試方法、考評項目、出席考勤等及其所占總分百分比)
         十、 上課注意事項
         十一、 教學助理人員及相關行政支援單位等資料。
         其教學計畫應公告於網路上提供查詢且應將學習本校數位教學平台系統功能納入教學計畫。
第 六 條 數位學習課程之選課與選修一般課程相同,依本校選課相關規定辦理。本校同步視訊遠距教學於上課期間,遇通信系統中斷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上課時,本校應提供上課錄影光碟或於數位教學平台提供網路視訊方式安排補課。
第 七 條 修習數位學習課程學生,經成績考核及格者,得給予學分,其考核標準與一般正課相同,並得併計畢業學分。但學生每學期修習數位學習課程學分,以該學期所修學分之二分之一為限,且其在學期間修習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以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 八 條 數位學習課程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但同步視訊遠距教學或非同步網路教學課程之期中、期末考試,均應於教室實地舉行,而平時測驗可採線上測驗方式為之。上課期間學生有缺席、請假情事,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辦法處理。
第 九 條 數位學習課程開課教師得擇一選擇授課鐘點加計或教學助理補助,其補助原則如下:
         一、授課鐘點加計:本校教師開設數位學習課程,可申請授課鐘點加計,其授課鐘點以一點五倍計算,但總超支鐘點數仍受本校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要點之限制,且同一課程每學期以加計一次為限。
         二、教學助理補助:
              1. 數位學習課程可申請教學助理協助課程之進行,由授課教師自行遴聘本校在學學生擔任之,課程選課人數若超過三十人以上始得申請一位教學助理,超過八十人以上得核加一位教學助理,每科至多核給二位教學助理,毎位教學助理以擔任一門科目之教學助理為原則。
              2. 每位教學助理毎月工作時數以二十小時為原則,服務期間每學期以四個月為限。服務項目以支援課程教學為限,毎個服務時段均應填寫數位學習課程教學助理工作紀錄表;期中及期末考後一週均須填寫數位學習課程教學助理自我教學成效評量表,並經授課教師簽名確認。
              3. 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得於每學年預算額度內核發經費補助,教學助理經費補助每學期申請一次,授課教師得依據授課需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每學期每位教師以一門課為原則,若為全學年之課程仍應依上下學期分別申請之。
              4. 本辦法之數位學習課程教學助理由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於授課教師提出數位學習課程開課申請時一併審核,其餘數位學習課程教學助理相關之培訓、考評及獎勵悉依本校教學助理實施要點辦理。
第 十 條 優良數位學習課程獎勵原則為
         一、為鼓勵本校教師投入數位學習,凡透過多媒體教材之課程皆可提出申請,數位學習推動委員會得於每學期辦理優良數位學習課程之評選活動。經評選為成果優良者,將核發獎狀並給予獎勵金新台幣五千元整,若申請之數位課程製作案經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通過者,每案另給予獎勵金額一萬元。前述獎勵金由「教育部補助相關計畫」項下支應,並俟計畫經費核定後執行之;若無計畫經費補助時,則暫緩實施。
         二、數位學習課程之評選標準如附表,課程教師可自行填寫申請書提出申請。每學期以獎勵三門優良課程為原則,若候選課程未達標準,其獎勵得以從缺。
         三、 優良數位學習課程評選委員會由教務處聘請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
第 十一 條 凡經本校審核通過准許開課之數位學習課程,著作權仍歸教師所有,但全部課程內容須放置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內,本校得定期評鑑及管考數位學習課程及教學成效,作為日後審核及補助數位學習課程之參考依據。數位學習課程之全學期教學內容大綱、教材、師生互動紀錄、評量紀錄、學生上線紀錄及作業報告,交由教務處至少保存三年,供日後成績查詢、數位學習課程實施成效評鑑及審閱相關資料。
第 十二 條 教師及學生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系統,除作為教學及互動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或違法之情事,並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如有涉及犯罪或侵權行為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本校學則及相關辦法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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